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5685号
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青年西路27号31号楼。
负责人:李剑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兆权,男,该公司物业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新,江苏理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俊,男,1980年12月22日,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与被告姜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京丰盛能源管理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志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胡正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