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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执民字第7753号之三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云飞、韩辉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云飞,韩辉霞,徐孝康,方仁仙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萧执民字第77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731099-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法定代表人童国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云飞,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韩辉霞,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孝康,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方仁仙,女,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26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孝康、方仁仙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西江塘居委会下灰弄5幢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68.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徐孝康、方仁仙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西江塘居委会下灰弄5幢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68.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共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永房地估(2013)字第XS1-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