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萧执民字第77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杭州市萧山区悍马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机构代码57731099-4,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人民路30号。法定代表人童国祥,董事长。被执行人徐云飞,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韩辉霞,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孝康,男,194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方仁仙,女,194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萧商初字第267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三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孝康、方仁仙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西江塘居委会下灰弄5幢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68.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以上述财产抵偿债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徐孝康、方仁仙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临浦镇西江塘居委会下灰弄5幢2单元401室,建筑面积68.3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杭房权证萧共字第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内容详见杭永房地估(2013)字第XS1-024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