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民终235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中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30603。法定代表人俞延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中良,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杏花营农场农垦路西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822202776(1-4)。法定代表人杨亚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伸强,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姚建勇,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5)豫0211民初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广厦公司以其与天开公司已重新结算,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未缴纳案件上诉费,并于2016年8月12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厦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广厦湖北第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文胜
审 判 员 王智剑
代理
审判员 徐 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莹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