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2056号申请执行人秦红平(秦华兵)。被执行人李进东。本院在执行秦红平与李进东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9月21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是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