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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5330号

孟秀英与李晓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孟秀英,李晓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330号原告孟秀英,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邢台市威县,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晓阳,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高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街130号。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秀英诉被告李晓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孟秀英于2016年10月9日以尚未结束治疗,无法确定赔偿数额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秀英负担。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