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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6民初546号

张旭与李波、方晓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弋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弋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旭,李波,方晓英,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1126民初546号

原告:张旭,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中专文化,下岗工人,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李波,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方晓英,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弋阳县人,个体户,住江西省弋阳县。

被告: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万年县陈营镇万昌大道328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该公司经理。上述三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江西碧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旭与被告李波、方晓英、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旭、被告李波、方晓英、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的委诉讼代理人徐鑫依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波、方晓英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13日开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被告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李波、方晓英因公司生意周转,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计算,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陆续支付利息按月利率4%计算至2015年10月12日。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未付借款及利息,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李波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是事实,利息已经按月利率4%计算支付给原告,支付多付的利息,要求抵扣本金。

被告方晓英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是事实,利息已经按月利率4%计算支付给原告,多付的利息,要求抵扣本金。

被告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是事实,利息已经按月利率4%计算给原告,多付的利息,要求抵扣本金。公司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二份及营业执照一份,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适格;3、借条一份及转账凭证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三被告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三被告无异议,但对被告按月利率4%计算的已经支付利息多付,部分要求抵扣本金。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波、方晓英因公司生意周转,于2014年10月13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4%计算,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期限为2014年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被告李波、方晓英按月利率3%计算陆续支付延续利息至2016年2月12日。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未付借款本息,之后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李波、方晓英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二被告提供30万元借款,二被告应依法承担还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万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辩称按月利率4%计算的利息已多付利息,要求抵扣本金,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依法按月利率3%支付延期利息至2016年2月12日,以后利息应按月利率2%从2016年2月13日开始计算。被告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波、方晓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旭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2月13日开始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二、被告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80元,由被告李波、方晓英、江西省万年明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方弋荣

人民陪审员  徐长琴

人民陪审员  童保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骆卫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