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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217号

刘影、陈双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影,陈双林,凌冬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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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217号申请执��人刘影,男,1976年6月3日,寻乌县人。被执行人陈双林,男,1976年8月1日,寻乌县人。被执行人凌冬兰,女,1977年11月27日,寻乌县人。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刘影申请陈双林、凌冬兰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4民初92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陈双林、凌冬兰应支付申请人刘影案款300000.0元,承担执行费440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陈双林;凌冬兰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4执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月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宪章

书 记 员 李兴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