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906号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南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296245115。
法定代表人:吴锡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杰,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黄国进,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骆建林,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王冬萍,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杨小敏,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黄国强,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被告黄国进、骆建林、王冬萍、杨小敏、黄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细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培阳速 录 员 卢凤华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