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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906号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黄国进、骆建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906号

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涂寨镇文笔街南1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X296245115。

法定代表人:吴锡宗,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杰,男,199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告:黄国进,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骆建林,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王冬萍,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杨小敏,女,198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黄国强,男,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与被告黄国进、骆建林、王冬萍、杨小敏、黄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拟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涂寨信用社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细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培阳速 录 员  卢凤华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