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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210号

薛祖锟、王先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祖锟,王先亮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10号申请执行人薛祖锟,男,1956年8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执行人王先亮,男,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祖锟与被执行人王先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先亮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先亮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卢 洪

审 判 员  黄敬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