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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刑初567号

(1)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王文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刑初567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珏,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台州鼎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经理,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因本案于2015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4月28日转监视居住。辩护人李卫东,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6〕4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珏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珏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杭州星美电器有限公司总经理周飞为了感谢时任台州鼎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经理被告人王文珏在星美公司承接的台州湾港务有限公司供配电业务中更换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中的保护装置上的帮忙和关照,在王文珏办公室送给王文珏人民币10000元,王文珏予以收受。2.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周飞为了感谢被告人王文珏在星美公司承接的台州市国强瞿氏置业有限公司金鼎国际小区供配电业务中工程项目设计图纸修改上的帮忙和关照,在王文珏办公室送给王文珏人民币60000元,王文珏予以收受。2015年4月27日,被告人王文珏主动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投案。同日,王文珏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7000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文珏于2015年10月22日到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白云派出所举报网上逃犯李某某的线索,并于当夜22时许,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文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王文珏自书材料,行贿人周飞的供述,证人蒲军、邬某、吴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浙江省暂扣款收据,设计委托书,变配电工程设计合同,关于高压断路器选型的函,工作联系函,供配电线路工程设计合同,订货合同,电气工程设备采购委托书,公司基本情况,变更登记情况,非公司企业法人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单位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章程,开(歇)业登记事项,椒江市工商企业登记临时证明,浙江省椒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通知书,椒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椒江分局变更核准通知书,年检换照报告书,椒江市电力电器有限公司章程,椒江供电公司下属集体企业关系,劳动合同书,椒江供电局关于提议王文珏任职的通知,关于王文珏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椒江供电局关于王文珏职务任免的通知,证明,说明,台州鼎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岗位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王文珏到案经过,关于要求设立“椒江市电力公司电力电器材料门市部”的报告,关于设立“椒江市电力公司电力电器材料门市部”的批复,关于建立“椒江市电力电器制造修配厂”的报告,关于建立“椒江市电力电器制造修配厂”的批复,工业企业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关于国网台州供电公司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实施方案的批复,工商企业开业登记调查表,人员借用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珏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计人民币70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文珏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①被告人王文珏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情节;②被告人王文珏系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受贿;③被告人王文珏有立功表现。建议对被告人王文珏从轻处罚。审理认为,①被告人王文珏案发后自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称予以采纳。②被告人王文珏系国网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正式职工,国网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是国有企业,被告人王文珏任职于该公司下属企业台州鼎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法定代表人、副经理(主持工作)。台州鼎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从设立到延续至今,虽然公司名称已多次变更,但工商登记证实,台州鼎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属全民(集体),隶属于国网浙江台州市椒江区供电公司没有变化。故台州鼎星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属国有公司性质事实清楚,证据客观充分。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文珏属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辩称与事实不符,其辩称不予采纳。③被告人王文珏向公安机关举报网上逃犯李某某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李某某情况属实,但被告人王文珏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与证人之间的证词相互矛盾,对所举报的逃犯李某某的线索来源说法不一,属线索来源不明,不能认定为立功。而积极举报的行为应予鼓励。辩护人关于此节的辩称与事实不符,其辩称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文珏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文珏所退非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项 瑛

人民陪审员  陈英英

人民陪审员  张仙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