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二初字第2号公诉机关平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甲,男,197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6月24日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在逃,2014年5月29日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6月19日被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2014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平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4)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后被告人冯某甲申请要求对其的病情进行鉴定。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申请延长审限三个月,并于2015年4月20日中止审理,2016年4月7日恢复审理,同日要求公诉机关对本案中各被害人的具体身份信息予以补充侦查,2016年8月29日平陆县人民检察院将补充材料递交本院,后于2016年9月7日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关怡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平陆县常乐镇车村二级站,盗挖了该站300KVA、180KVA两台启动柜铜芯。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分别为10000元、7300元。2、2005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等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县张店镇后滩村水漫地,将该村一台5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走。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11000元。3、2006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马某甲(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县部官乡东太村史某甲桃园,将一台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13100元。4、2006年2月2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马某甲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县部官乡柴庄洼底组周某甲桃园地,将一台10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经鉴定,价值14500元。5、2006年4月1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王甲(在逃)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县张店镇农场村西南地1号机井处,将一台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经鉴定,价值12500元。6、2006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等三人,窜至本县张店镇陈张村河口坡水库电灌站,将一台80KVA变压器铜芯盗挖。经鉴定,价值10700元。7、200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王甲窜至本县张店镇风口村大地造纸厂,将该厂内两台变压器铜芯盗挖,总价值25000元。8、200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王甲、李某甲窜至本县圣人涧镇晴岚村西沟电灌站,将一台315KVA型变压器及两台140KVA型变压器的铜芯盗挖,并将机房用70米电缆盗割。经鉴定,总价值为36500元。9、2007年9月1日晚,冯某甲伙同王某甲、张某甲窜至本县圣人涧镇晴岚移民村机井,将一台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三人又窜至本县张店镇枣园村谭峪组申健康西瓜地,将一台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总价值为21800元。10、2006年11月20日晚,冯某甲伙同秦某甲、李某乙(二人已判刑)窜至本县圣人涧镇涧东村五高埝处二十五亩地,将一台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价值7800元。11、2006年后半年,冯某甲同秦某甲、李某乙、王甲窜至本县部官乡上牛村柏树岭王某丙地西头,将一台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价值10000元。12、2007年初,冯某甲伙同秦某甲、李某乙窜至本县开发区西韩窑张滹沱村十二亩地,将一台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推下台后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经鉴定,价值120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冯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在开发区西韩窑张滹沱盗窃变压器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冯某甲在有期徒刑五年至七年内量刑,并处罚金。并提供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的口供、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冯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均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平陆县常乐镇车村二级站,盗挖了常乐镇杨水工程管理处的300KVA、180KVA两台启动柜铜芯。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格分别为10000元、73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荆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8月19日6点40分二级站看门人董某打电话说二级站昨晚被盗,我发现300KVA、180KVA两台变压器全部被盗,盗走了变压器中的线圈。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8月份,我和建立、小青、黑脸到常乐一个电管站,当时挖的是两台启动柜芯和一截电缆线。3、证人李某甲(黑脸)证言。证实:2007年7、8月份,我和建劳、小青、建立四个人到常乐沿河地界一个电灌站,我们当时没有偷成铜芯,只是偷了启动器芯和一截电缆线。4、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300KVA、180KVA两台变压器的价格,分别为10000元、73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二、2005年10月14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等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县张店镇后滩村水漫地,将该村村委会的一台5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走。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11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5年10月15日早村民宁翠稳发现我村水漫地机井变压器空壳在地上,经检查,50KVA型变压器铜芯被盗贼盗走。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我和建立、王甲经过张店前滩附近,经油路左拐到一个桃树地里,有一个机井房,旁边砖台上有一个变压器,我们将里面的铜芯盗取了。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的地理位置及概貌。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带领辨认,在张店镇后滩村二组水漫地中,辨认盗挖了变压器铜芯。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50KVA变压器的价格为11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三、2006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马某甲(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县部官乡东太村史某甲桃园,将东太村北后居民组的一台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131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史某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6年1月22日早上发现村后地机井80KVA型变压器被盗。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带领辨认,在部官乡东太村后地史某甲桃园地即为其伙同他人实施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4、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80KVA变压器的价格为131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四、2006年2月2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马某甲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县部官乡柴庄洼底组周某甲桃园地,将该村村委会的一台100KVA型机井用变压器铜芯盗挖。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145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冯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6年2月3早上9点左右,发现十亩地周某甲桃园地头二级电灌站变压器100KVA铜芯被盗。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可能是2005年冬天,我和建立、小革从柴庄桥上去一个村,机井用的变压器在村外一个果树地的砖台上,我们将变压器的铜芯盗挖了。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带领辨认,在部官乡柴庄村六组周某甲桃园地即为其在2005年冬天伙同他人实施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100KVA变压器的价格为145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五、2006年4月1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王甲(在逃)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本县张店镇农场村西南地1号机井处,将该村村委会的一台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125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丁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6年4月2日早晨我村西南地1号机井所用80KVA变压器铜芯被盗。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带领辨认,在张店镇农场村即为其在此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4、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80KVA变压器的价格为125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六、2006年9月16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等三人,窜至本县张店镇陈张村河口坡水库电灌站,将舒某甲承包的一台80KVA变压器铜芯盗挖。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107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舒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6年9月17日早上,发现自己承包村前沟水库80KVA变压器铜芯被盗。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3、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带领辨认,在张店镇陈张村河口坡前沟水库机井房处即为其在2006年9月份伙同他人实施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4、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80KVA变压器的价格为107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七、2006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王甲窜至本县张店镇风口村大地造纸厂,将该厂内两台变压器铜芯盗挖,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总价格为25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张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6年12元月27日早,我发现公司配电房两个80KVA变压器的内脏全部掏空了。2、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6年年底冬天一天晚上七八点钟,我和建立、王甲三人到张店风口一个造纸厂,先在院里砖台上将那个变压的铜芯取走,然后又到院子里高处砖台上还有一个变压器,又将这个变压器的铜芯取走。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带领辨认,在张店镇风口村度假休闲中心(原大地造纸厂院中)处即为其在2006年后冬伙同他人实施盗盗挖两台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两台变压器的价格为25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八、2007年1月18日晚,被告人冯某甲伙同王某甲、王甲、李某甲窜至本县圣人涧镇晴岚村西沟电灌站,将该电灌站的一台315KVA型变压器及两台140KVA型变压器的铜芯盗挖,并将机房用70米电缆盗割。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总价格为365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柴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1月19日早,发现晴岚西沟电灌站一台315KVA变压器和两台140KVA型变压器的铜芯被盗,还有120平方铜芯电缆70米。2、证人李某甲证言。证实:我和建立、建劳、王甲到晴岚一个沟边,当时电灌站正上水,我们等了一会不上水了,看电灌站的人走了之后,我在沟边看人,他们下去沟底,等了二、三个小时后他们才上来,然后我们四个到一个野地里将三块变压器烧好,在烧得时候我发现有三块变压器的铜芯,一截电缆线。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4、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带领辨认,在晴岚村西沟底电灌站处即为其伙同他人实施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变压器总价格为365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九、2007年9月1日晚,冯某甲伙同王某甲、张某甲窜至本县圣人涧镇晴岚移民村机井,将该村村委会的一台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后三人又窜至本县张店镇枣园村谭峪组申健康西瓜地,将申某甲的一台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总价格为218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郭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9月2日中午发现晴岚移民村机井一台50KVA变压器铜芯被盗,铝线被剪一根。2、被告人申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9月2日早上5点多,发现我的一台50KVA变压器铜芯被盗,这台变压器是我2003年7月份花13000元装的,属于我个人财产。3、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9月1、2号晚上,我还和建立、小青三人在晴岚村上面一个村沟边盗挖了一台变压器铜芯,后我们当晚又在张店谭峪偷挖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5、辨认笔录。证实:经王某甲带领辨认,在晴岚镇移民村、张店镇枣园村谭峪组村北一砖筑高台即为其在2007年9月份伙同他人实施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6、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两台变压器总价格为218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十、2006年11月20日晚,冯某甲伙同秦某甲、李某乙(二人已判刑)窜至本县圣人涧镇涧东村五高埝处二十五亩地,将该村村委会的一台5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78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马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6年11月30日早上,看到我们村张泘岭五眼高处一台50KVA变压器铜芯被盗。2、证人秦某甲证言。证实:我和小创、还有一个我记得是建立从寺坪上去到涧东村一个地中间,将一台变压器从电线杆架子推下来后将铜芯盗挖走。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4、辨认笔录。证实:经秦某甲带领辨认,在圣人涧镇涧东村五埝高处二十亩地机井处即为其伙同他人实施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78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十一、2006年后半年,冯某甲同秦某甲、李某乙、王甲窜至本县部官乡上牛村柏树岭王某丙地西头,将葛某甲的一台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10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葛某甲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6年后半年,我经营的大理石岩料场一台80KVA变压器铜芯被盗。2、证人秦某甲证言。证实:2007年左右,我和小创、建立、王甲在部官乡一个石料厂,将其放在高台上的一台变压器铜芯盗走了。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4、辨认笔录。证实:经秦某甲带领辨认,在部官乡上牛村柏树岭村王某丙地西头即为其伙同他人实施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变压器价格为10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十二、2007年初,冯某甲伙同秦某甲、李某乙窜至本县开发区西韩窑张滹沱村十二亩地,将该村的一台80KVA型变压器铜芯盗挖推下台后被人发现,遂逃离现场,经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格为12000元。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赵某乙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们村十二亩地机井一台80KVA变压器铜芯被盗,时间是2007年初的一个晚上。2、证人秦某甲证言。证实:大约在2007左右,我和建立、小创到长江港加油站对面练车场上去到张滹沱村,准备将一台变压器的铜芯盗挖时被人发现,我们就跑了。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地理位置及概貌。4、辨认笔录。证实:经秦某甲带领辨认,在开发区西韩窑村张滹沱组十二亩地机井处即为其伙同他人实施盗挖变压器铜芯的作案现场。5、平陆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该变压器价格为12000元。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综上,被告人冯某甲盗窃12次共计变压器17台,总价值为192200元,其中盗窃开发区西韩窑张滹沱村价值12000元的80KVA型变压器为未遂。同时查明,2014年5月2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甲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证据:1、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运中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平陆县人民法院(2009)平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书、平陆县人民法院(2012)平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王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8日被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秦某甲、李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0月26日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张某甲、马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2、平陆县公安局民警王博、陈恒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甲于2014年5月29日10时30分许,到平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3、平陆县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统计表。证实了各被害人的具体信息。4、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冯某甲的身份情况。5、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及辩解。主要内容:2014年5月29日,因犯盗窃罪来平陆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自己患有脑瘤,印象中只有两次参与盗窃变压器,负责望风的,只记得参与人有王某甲,具体时间、地点记不清了。庭审中,被告人冯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参与盗窃的事实均无异议。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冯某甲无异议,当庭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甲犯罪后逃匿,但在数年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同时在开发区西韩窑张滹沱盗窃变压器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对被害人的损失,应予以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2年7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某甲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平陆县常乐镇扬水工程管理处损失17300元、平陆县张店镇后滩村村委会损失11000元、平陆县部官乡东太村北后居民组损失13100元、平陆县部官乡柴庄村村委会损失14500元、平陆县张店镇农场村村委会损失12500元、平陆县张店镇陈张村舒某甲10700元、平陆县张店镇大地造纸厂损失25000元、平陆县圣人涧镇晴岚电灌站损失36500元、平陆县圣人涧镇晴岚移民村村委会损失10800元、平陆县张店镇枣园村申某甲损失11000元、平陆县圣人涧镇涧东村村委会损失7800元、平陆县部官乡上牛村葛某甲损失1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史文娟
审判员 杨春云
审判员 张青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