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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4067号

苏燕军诉郝海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燕军,刘洋,郝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4067号原告苏燕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刘洋,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市长岭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郝海军,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司机,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苏燕军与被告刘洋、郝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燕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白 常 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呼延亦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