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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执568号

彭训与刘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彭训,刘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81执568号申请执行人彭训,男被执行人刘寄,男本院在执行彭训与刘寄人格权纠纷(2016)湘0981刑初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权利人应受偿21721元,未受偿21721元;对尚未执行数额,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81执5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   涛执行员 王 政 军执行员 王 弘 韬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伍昌(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