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967号
申请执行人:李超,男。
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超与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山西澳迩药业有限公司、山西华晋新生活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超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荆英杰名义(后登记在武海波名下)在上海财晟富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39.98%股份进行查封、冻结。经查,2012年2月10日被执行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时任董事长荆英杰名义向上海财晟富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入股2500万元,2012年4月6日缴款2000万元,2012年12月31日缴款400万元,上述资金2400万元均为山西华晋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账户转入荆英杰账户,当日再转入上海财晟富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账户。2014年11月5日将上述股权转让登记至武海波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武海波持有的上海财晟富和投资中心(有限合伙)39.98%股份,冻结期限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宁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