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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执1763号

常建国与唐传年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建国,唐传年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83执1763号申请执行人常建国。被执行人唐传年。本院在执行常建国与唐传年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地产登记信息。2016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鹏飞

审判员  陈建忠

审判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殷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