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2民初5302号

李晓磊与陈恩微、李忠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晓磊,陈恩微,李忠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302号原告李晓磊,男,198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赵县。被告陈恩微,女,43岁,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李忠年,男,汉族,现住地。

原告李晓磊诉被告民陈恩微、李忠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的二被告现今经常居住地和住所地不明,且原告在本院给出的期限内也未能提供二被告的其他详细有效的身份信息,无法确定被告的真实身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晓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玉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世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