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10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芦百顺,男性,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杞县。
被执行人:刘辉,男性,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杞县。宗爱芹,女性,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镇海河中路二胡同5号,身份证号:。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221民初439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宗爱芹在杞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环路储蓄所的623059103200515188账户存款25587元,扣划至杞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秋峰
审判长 王洪湾
审判长 张云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项 前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221执10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芦百顺,男性,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镇书院街28号,身份证号:410221197108120217。
被执行人:刘辉,男性,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青龙北街27号,身份证号:410221197807090213。宗爱芹,女性,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镇海河中路二胡同5号,身份证号:41022119801211022X。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221民初439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宗爱芹在中国工商银行杞县支行的17×××20账户存款8969元,扣划至杞县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秋峰
审判长王洪湾
审判长张云霄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项前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221执1089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芦百顺,男性,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镇书院街28号,身份证号:410221197108120217。
被执行人:刘辉,男性,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青龙北街27号,身份证号:410221197807090213。宗爱芹,女性,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镇海河中路二胡同5号,身份证号:41022119801211022X。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221民初439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43的账户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尹秋峰
审判长王洪湾
审判长张云霄二O一七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项前杞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豫0221执10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芦百顺,男性,1971年8月12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镇书院街28号,身份证号:410221197108120217。
被执行人:刘辉,男性,1978年7月9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青龙北街27号,身份证号:410221197807090213。宗爱芹,女性,1980年12月11日出生,住杞县城关镇海河中路二胡同5号,身份证号:41022119801211022X。本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6)豫0221民初439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宗爱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9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78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洪湾
审判长尹秋峰
审判长张云霄二O一七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新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