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余美玲,女,19XX年XX月X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何国际,男,19XX年XX月XX日,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余美玲申请何国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何国际应支付申请人余美玲案款3914.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391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国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勇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