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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81执284号

余美玲、何国际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美玲,何国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余美玲,女,19XX年XX月XX日,住瑞昌市。被执行人何国际,男,19XX年XX月XX日,住瑞昌市。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执行余美玲申请何国际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何国际应支付申请人余美玲案款3914.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3914.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何国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481执2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勇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柯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