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2504号之一

杨某1与霍某1、霍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霍某1,霍某2,李某,杨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504号之一原告杨某1,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喜红,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某1,男,汉族。被告霍某2,男,汉族。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杨某2,男,汉族。四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1与被告霍某1、霍某2、李某、杨某2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蔡县塔桥乡某村委第三村民组诉原告杨某1排除妨害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回本院重审,该案尚未审结,本案的审理需以该案审理结果为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朱 琳

人民陪审员 王 跃

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余馨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