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806号原告黄敦明,男,195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海超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黄刚,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兴慧,女,195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重庆医药专科高等学校退休人员,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胥毅,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敦明与被告曾兴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敦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4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黄敦明负担。
审判员 李 勤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