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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行终57号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诉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居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6行终5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法定代表人蔡怀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成林,该单位项目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允节,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徐福信,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明磊,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赵德宏,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李居玲,男,196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委托代理人刘发学,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少春,烈山区烈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因诉淮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认定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晓瑜

审 判 员  郑 慧

代理

审判员  李 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