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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3605号

刘远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05号罪犯刘远,男,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塘沽区人,中专文化,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6月11日作出了(2004)二中刑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远犯故意杀人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2004年6月11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5日作出了(2006)津高刑一执字第12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4年12月14日止;本院于2009年4月作出了(2009)一中刑执字第15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作出了(2011)一中刑执字第45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本院于2013年5月14日作出了(2013)一中刑执字第19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了(2015)一中刑执字第01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全监表扬两次,单项奖励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刘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绍桓

审判员  张福宏

审判员  齐万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