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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西执字第120号

杨庆华、宗茬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庆华,宗茬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西执字第120号

申请执行人:杨庆华,女,197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南昌市。

被执行人:宗茬生,男,197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西民二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宗茬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宗茬生于2012年2月29日前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宗茬生一直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江西国信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宗茬生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龙盛建设佳园1栋1单元1102室房产进行了拍卖,经二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杨庆华向本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1490100元抵偿债务,剩余债权放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宗茬生名下所有的位于南昌市西湖区龙盛建设佳园1栋1单元1102室房产的查封。

二、将南昌市西湖区龙盛建设佳园1栋1单元1102室房产作价1490100元抵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该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人杨庆华起转移。

三、申请人杨庆华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胜辉

审判员  邓宜伟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