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8327号
原告:陆永毅,男,199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简浩智,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漳州市南靖县,本院受理原告陆永毅与被告简浩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简浩智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永毅撤回对被告简浩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5元,减半收取1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华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丹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