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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2143号

薛云彬与韩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云彬,韩立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2143号

原告:薛云彬,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被告:韩立俊,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原告薛云彬诉被告韩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薛云彬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薛云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林松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