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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786号之四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胡孝来、朱红、林钢、朱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胡孝来,朱红,林钢,朱庆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78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232-8。

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董事长。

被执行人:胡孝来,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朱红,女,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林钢,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被执行人:朱庆,女,1982年6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0722民初2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该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庆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75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