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7083号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83-2号。
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红,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淑萍,女,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淑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
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文贵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慧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