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晋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忠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苗加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晋峰与李忠庆、苗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苗加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加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36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