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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596号之一

吴晋峰、李忠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晋峰,李忠庆,苗加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5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晋峰,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忠庆,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苗加芳,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吴晋峰与李忠庆、苗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3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苗加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苗加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邑支行62×××36账户上的存款6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