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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执3256号

郑灼江CHENG CHOK KONG LUKE与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2016执325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灼江,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3256号

申请执行人:郑灼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香港特别行政区。

委托代理人:李慧、林晓,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谭文彪,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郑灼江与被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4民初175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广州市越秀区光塔路111号406房、光塔路111号501房两套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过户登记手续并承担受理费28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协执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另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3256号案件本次执行。当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晓韵

审判员  冯嘉彦

审判员  曾永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梁俊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