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南田商会互助资金会(组织机构代码:06293542-6),住所地象山县鹤浦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红蓥,该资金会会长。
被执行人:象山县南田养殖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722997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象山县鹤浦镇南田塘。
法定代表人:林赛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500000元、诉讼费4400元、执行费7400元,共计511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象山县南田养殖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118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葛向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
书记员 王凯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