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4民初1008号
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住所地为株洲市荷塘区红旗中路456号嘉盛华府综合办公楼1001室。
主要
负责人:苏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雪姣。
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与被告尹雪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
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尹雪姣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嘉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吴灿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孙紫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