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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行审56号

漳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建新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县国土资源局,张建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1125行审56号

申请执行人: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二路南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蔡爱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程卫军,男,该局副局长。被

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1942年04月04日生,汉族,住漳县。申请执行人漳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漳国土责字(2015)14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张建新交出被征收集体土地2.627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第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漳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漳国土责字(2015)146号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由漳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兴伟

审 判 员  漆 明

人民陪审员  张彩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漆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