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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10932号

华玉金与马昌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玉金,马昌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10932号原告华玉金,男,195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张成京,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昌红,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号。负责人初宇,总经理。

原告华玉金与被告马昌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华玉金所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即墨支公司应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故原告诉讼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华玉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振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兰晓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