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363号
原告:陈克宁(TANEMILIO),男,1953年11月14日出生,住澳门特别行政区高美士街澳门理工学院。
被告:上海悠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XXX号XX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益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宁(TANEMILIO)与被告上海悠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宁(TANEMILIO)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陈克宁(TANEMILIO)负担。
审 判 长 邹巧弟
审 判 员 沈慧芬
人民陪审员 尹 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佳慧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