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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3执保443号

刘辉、马建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辉,马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3执保443号

申请人:刘辉,男,1986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

申请人:马建立,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产生纠纷,申请人刘辉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马建立的财产在价值160000元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刘辉以现金48000元及担保人刘超以其所有的冀J×××××号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马建立的车牌号为冀J×××××号工程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依法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福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安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