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975号
原告:上海纽瑞滋乳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B座。
法定代表人:刘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媛,女。
被告:嘉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纽瑞滋乳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嘉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绍敏
审 判 员 金卫东
人民陪审员 顾 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