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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3975号

上海纽瑞滋乳品有限公司与嘉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纽瑞滋乳品有限公司,嘉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3975号

原告:上海纽瑞滋乳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宁桥路XXX号XXX号楼XXX层B座。

法定代表人:刘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媛,女。

被告:嘉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纽瑞滋乳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向被告嘉壹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需公告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绍敏

审 判 员  金卫东

人民陪审员  顾 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