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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03民初2723号

庄翠园、XX军等与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庄翠园,XX军,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2723号

原告:庄翠园,女,汉族

原告:XX军,男,汉族

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胜东。

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耀名。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翠园、XX军诉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翠园、XX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838元(已全额缓交),减半收取3919元,由原告庄翠园、XX军承担。

审判长  胡卓贤

审判员  李小芬

审判员  张少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臧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