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03民初2723号
原告:庄翠园,女,汉族
原告:XX军,男,汉族
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胜东。
被告:光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耀名。本院在审理原告庄翠园、XX军诉被告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翠园、XX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7838元(已全额缓交),减半收取3919元,由原告庄翠园、XX军承担。
审判长 胡卓贤
审判员 李小芬
审判员 张少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臧新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