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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4民初2420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与曾建飞、王慧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曾建飞,王慧君,汤伟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42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19119804-7。

负责人:邓文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俏云,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小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建飞,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王慧君,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汤伟锋,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曾建飞、王慧君、汤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运如

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