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2420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商业大道27号,组织机构代码19119804-7。
负责人:邓文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谭俏云,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小平,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建飞,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王慧君,女,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汤伟锋,男,199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诉被告曾建飞、王慧君、汤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花都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胡运如
人民陪审员 骆锦明
人民陪审员 张绍针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海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