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财保56号申请人王春雷,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委托代理人杨富阁,江苏敏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峰。申请人王春雷因被申请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为避免被申请人逃避债务,保证将来判决得以顺利执行,于2016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相当价值的财产,并以其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单号为021643012603041S00000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雷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潮峰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彭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