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801号原告冉茂福,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杨兴群,女,197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茂福与被告杨兴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茂福于2016年10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茂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冉茂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茂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交纳300元,由原告冉茂福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谢国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