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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3223号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许少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许少波,许冰莲,南安岑美石材有限公司,许家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322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474号(湖心商业城)1-8层。组织机构代码56927168-1。负责人谢彤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少波,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许冰莲,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南安岑美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建材街,组织机构代码06227959-6。法定代表人许少波,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许家辉,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458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少波、许冰莲、南安岑美石材有限公司、许家辉的银行存款358972.6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被执行人许少波、许冰莲、南安岑美石材有限公司、许家辉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璋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凌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