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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201民初1719号

王根年与聂殿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王根年,聂殿戈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201民初1719号原告王根年,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址和田市,身份证号码61XXX。被告聂殿戈,男,出生年月不详,现住址众一快捷酒店,身份证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年与被告聂殿戈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根年负担。

审判员  李守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宵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