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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9民初439号

钟国花与杨志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钟国花,杨志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9民初439号

原告:钟国花,女,1962年7月2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被告:杨志凯,男,1977年9月1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剑河县人。

原告钟国花与被告杨志凯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钟国花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国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原告已预交30元),由原告钟国花负担。

审判员 杨  忠  琼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田茹芳(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