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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2141号

田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25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2141号

原告:田杰,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王中正,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

负责人:王金锋,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代立新与被告吴红兵、安庆恒风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代立新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立新负担。

审判员 程 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