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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3101民初1533号

游玉芳与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游玉芳,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31**民初1533号

原告:游玉芳,女,40岁,汉族,住湖南省澧县澧阳镇小西门居委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远志,湖南融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挑花路*号腾邦集团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史进。

原告游玉芳与被告深圳市喜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游玉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游玉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宇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