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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3710号之一

高燕霞申请执行杨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海燕,杨在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37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海燕,女,汉族,现住东胜区。被执行人杨在存,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关于高海燕申请执行杨在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在存在中国建设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在存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温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董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