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2916号原告奇布仁巴雅尔,男,公民身份号码×××,1961年1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娜仁格日乐,女,蒙古族,现住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奇布仁巴雅尔与被告娜仁格日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2016年10月10日,原告奇布仁巴雅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奇布仁巴雅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计1332元,由原告奇布仁巴雅尔负担。
审判员 鲍梅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海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