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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01民初字第2013号

王国平与新疆阿克苏西部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当事人
王国平,新疆阿克苏西部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01民初字第2013号

原告:王国平,男,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张掖市。

被告:新疆阿克苏西部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汪冰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王国平与被告新疆阿克苏西部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王国平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国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阿克苏西部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国平负担。

审 判 长  程群策

审 判 员  赵晓珊

人民陪审员  孟献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