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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2执恢43号

申请执行人李爱军与被执行人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爱军,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2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爱军,男,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洒金桥135号。法定代表人郑喆,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爱军与被执行人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爱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赔偿款及诉讼费1987999.92元及逾期债务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西安通成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04210.22元,包含赔偿款1961999.92元、案件受理费26000元,逾期债务利息93930.3元,执行费22280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05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东荣

审 判 员  吴建平

代理

审判员  王 超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白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