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419号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翡翠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阳澄湖浅水湾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田,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财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莲花三社区公建房。
法定代表人:朱大妹。
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翡翠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财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翡翠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翡翠湾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戴 宜
人民陪审员 王宏荣
人民陪审员 孙令奇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曹延琦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